赵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案
2001年3月29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国道查获了赵某在运途中的990条国产卷烟,总价值约3148元,当事人赵某当时不能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经省烟草质检站检测,该批卷烟为正品卷烟。次日,该市烟草专卖局填写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赵某欲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无异议,无申辨。4月4日该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证运输的990条国产卷烟作出全部没收的处罚。本案调查过程中办案文书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当事人无证运输卷烟的事实,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三)定性:定性准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判断准确,并且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有误。
1、《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虽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条款,但处罚标准应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所列标准执行。
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为行为规范条款,不是处罚条款。
3、对当事人的处罚幅度过重。当事人无证运输国产卷烟990条,总价值3148元,属一般违法情节,应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处罚,给于当事人无证运输卷烟总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五)程序:本案程序合法。本案调查过程中办案文书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