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息中心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
2002年6月19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一辆货车装有大量的卷烟将于当晚运抵该市。19日晚8点左右,该局专卖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局治安总队在一检查站发现目标车辆,经检查发现在该大货车装载的瓜子、荞麦皮下藏有300件黄果树牌卷烟,现场抓获袁某等两名涉案人员。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6月20日该局正式立案对此案做进一步调查。经过调查认定:该批卷烟属某市信息中心所有,在无任何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为谋取经济利益,将该批卷烟经伪装后,雇佣袁某等人将该批卷烟运到某市欲售,承运人袁某明知该批承运货物为卷烟。该批卷烟经过抽样,送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证实系真烟。某市信息中心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有人证、物证予以认证。据此,该市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信息中心的行为属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1目、第6目及第三项之规定,对某市信息中心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300件卷烟;对承运人袁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运费)4500元的处罚。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
1、当事人无证运输卷烟事实基本清楚;
2、取得的证据合法、有效,基本上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3、本案未列出卷烟总价值。
(三)定性:定性准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判断准确,并且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正确。
1、对当事人信息中心处理适当。
2、对承运人的处理,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运费)4500元外,还应并处违法运输300件卷烟总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五)程序:本案中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程序上基本合法,但在处罚阶段,没有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